下落不明人员认定需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且持续达到一定时间,一般情况下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认定要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从法律规定上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对于“下落不明”的理解,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这里强调的是失去联络且没有确切消息表明其生存状态和位置。而持续时间的计算,普通情形下是满二年,这是一个基本的时间标准。
在一些特殊情况中,如因意外事件导致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要求也是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但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那么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利害关系人可以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申请主体是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债权人、债务人等。申请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通常是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满,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宣告失踪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