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赌博为业指行为人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的主要来源,将赌博作为职业或常业,具有长期、反复实施赌博行为的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以赌博为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从经济依赖角度来看,如果一个人的收入主要依靠赌博获得,或者其日常的生活开销、挥霍钱财等都来源于赌博赢取的资金,那么就很可能被认定为以赌博为业。例如,某人没有其他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长期在各个赌场参与赌博活动,并且其家庭的日常开销、购买奢侈品等费用都是通过赌博赢来的钱支付,这种情况下就符合以赌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征。
从行为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方面判断。以赌博为业通常表现为行为人长期、反复地实施赌博行为,形成了一种相对固定的生活模式。比如,某人几乎每天都会去特定的赌博场所参与赌博,风雨无阻,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赌博活动中,这种长期且稳定的赌博行为模式也是认定以赌博为业的重要依据。
主观故意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赌博作为一种职业或常业的故意,即其明确知道自己是以赌博为生,并且积极追求通过赌博获取经济利益。如果只是偶尔参与赌博,并非以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没有将赌博作为一种稳定的生活方式,那么一般不构成以赌博为业。
需要强调的是,以赌博为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准确认定以赌博为业对于打击赌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