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以下对各类共益债务详细阐述: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若选择继续履行,那么因履行该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就属于共益债务。例如,破产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都还有部分义务未履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此时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等相关费用就构成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当债务人财产受到无因管理时,受益人是债务人财产,因此由此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比如,他人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对债务人的厂房进行了修缮,防止了厂房进一步损坏,为此支出的费用就属于共益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如果债务人获得了不当利益,受损方有权要求返还,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例如,债务人错误地收到了一笔本不应属于自己的货款,该货款就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该货款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为了使债务人的财产保值增值,可能会让债务人继续营业。在此过程中,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等就属于共益债务。这有助于维持企业的运营,保护员工的权益,同时也可能增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因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共益债务。比如,管理人在搬运债务人财产时,不慎损坏了他人的物品,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就是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的财产本身可能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如债务人的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此产生的赔偿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