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既可以是甲方,也可以是乙方,在合同中甲方和乙方的确定并非由出借人或借款人身份决定,而是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法律层面,对于合同中哪一方为甲方、哪一方为乙方并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甲方和乙方只是一种合同当事人的代称。
在实际的借贷合同签订过程中,通常会根据交易习惯、双方协商等因素来确定出借人是甲方还是乙方。有些情况下,起草合同的一方可能会将自己列为甲方,若出借人起草合同,可能就会把自己列为甲方;若借款人起草合同,可能会将出借人列为乙方。
从合同的规范和严谨性角度来看,无论出借人被列为甲方还是乙方,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确保合同主体的明确性。同时,合同中要清晰地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出借人的出借金额、出借方式、借款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权利,以及借款人的还款义务、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以常见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例,合同中会有专门的条款来界定“出借人”和“借款人”,并且会在合同开头部分明确标注哪一方是甲方,哪一方是乙方。即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不会因为甲方和乙方的称呼而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双方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