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局的执行有异议可以通过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以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三种途径来处理,不同的异议类型有不同的提出条件和处理程序。
当对执行局的执行存在异议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执行行为异议: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提出异议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作出相关执行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会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者改正;若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例如,执行局在查封财产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当事人就可以针对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法院要执行的房屋实际上是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案外人就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