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一定能得到支持,需满足法定情形且提供相应证据,同时还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只有在存在上述法定过错情形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以重婚为例,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有充分证据证明重婚事实的情况下,该请求通常会得到法院支持。与他人同居则要求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比如一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过错。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还需要注意程序问题。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要综合考虑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证据是否充分以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