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办理离婚手续,一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二是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之后再提起离婚诉讼。
在婚姻关系中,当夫妻一方失踪时,另一方若想结束婚姻关系,有相应的法律途径可以选择。
第一种方式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法院受理后,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失踪一方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一般为60日。公告期满后,无论失踪一方是否实际看到诉讼文书,都视为已经送达。之后法院会正常开庭审理,如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
第二种方式是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之后再提起离婚诉讼。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在申请宣告失踪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已经失踪满两年,比如当地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社区或村委会的证明等。法院宣告失踪后,另一方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选择哪种方式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直接起诉离婚程序相对简单,但可能存在因证据不足等原因不被判决离婚的风险;而先宣告失踪再离婚,虽然能增加离婚判决的可能性,但宣告失踪程序相对复杂,耗时较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