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监护人通常还是填写父母双方。因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依然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如果存在法定的监护人变更情形,如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等,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此时监护人应填写实际的监护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即使父母离婚,这种基于血缘和法律规定的监护关系并不会改变。在日常生活中,诸如学校要求填写监护人信息等情况,一般还是填写父母双方。这是因为监护权包含了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等多个方面,父母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监护人可能会发生变更。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对子女实施严重损害身心健康的行为,例如长期虐待、遗弃子女;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子女处于危困状态,像让年幼的子女独自生活而不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等。在这些情况下,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当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新的监护人可能是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也可能是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此时,在填写监护人信息时,就需要填写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
父母离婚后,在大多数正常情况下监护人填写父母双方,但如果出现法定的监护权变更情况,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新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