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首先来看缓刑。缓刑制度的目的在于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在社会上接受改造。例如,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可能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犯罪分子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不过,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就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再说说监外执行。监外执行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和罪犯的实际情况考虑。法律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比如,某罪犯在服刑期间突发严重疾病,需要在监狱外的医院进行治疗,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就可以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罪犯要遵守相关规定,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仍要收监执行。
缓刑和监外执行虽然都是刑罚执行的特殊方式,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重点在于考验罪犯在一定期限内的表现;而监外执行是因为罪犯存在特殊情况,暂时在监狱外执行刑罚,待特殊情况消失且刑期未满时,仍要继续收监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