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案件通常不由经侦或刑侦管辖,而是由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或者刑事侦查部门中负责普通刑事案件的科室管辖,并且主要是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不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该罪。对于此类犯罪,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普通刑事案件来进行管辖的。在公安机关内部,普通刑事案件通常由治安部门或者刑事侦查部门中负责普通刑事案件的科室来处理。因为虚假诉讼行为主要是对司法秩序造成了破坏,其性质更符合普通刑事犯罪的范畴,而并非典型的经济犯罪或者特定由刑侦部门专门管辖的暴力犯罪。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当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时,有着特殊的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检察院管辖,以确保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处理,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