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犯罪情节较轻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主要从犯罪行为本身和犯罪人的相关情况考量,包括盗窃数额、犯罪手段、悔罪表现等。若盗窃数额接近“数额较大”起点且具有特定情形,或存在其他能体现犯罪情节轻微的因素,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犯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从盗窃数额方面来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若盗窃数额刚刚达到或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相对而言情节可能较轻。例如,在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地区,盗窃数额为一千二百元,相较于盗窃数额巨大的情况,情节可能更倾向于较轻。
犯罪手段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犯罪人采用较为平和、非暴力的手段实施盗窃,未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其情节相较于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盗窃行为要轻。比如,趁人不备顺手牵羊拿走他人财物,与持刀逼迫他人交出财物的性质和情节截然不同。
犯罪人的悔罪表现也不容忽视。犯罪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些都能体现其主观恶性较小,可作为认定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据。例如,犯罪人在盗窃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所盗财物归还被害人,并诚恳道歉,这种情况下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若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也可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根据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综上所述,盗窃罪犯罪情节较轻的认定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以准确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