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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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从什么之日起计算

2025-11-29 1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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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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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磐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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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刑罚,它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不过,为了体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法律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无期徒刑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当无期徒刑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时,这个有期徒刑的刑期起始点是裁定减刑之日。

这里的裁定减刑之日,是指人民法院作出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生效的日期。之所以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是因为在此之前犯罪分子处于无期徒刑的执行状态,其人身自由是被完全剥夺且没有明确的释放期限。而裁定减刑意味着刑罚的变更,从无期限的剥夺自由转变为有期限的限制自由,新的有期徒刑刑期从裁定作出并生效之时开始起算,符合法律逻辑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例如,某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10年后,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人民法院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那么这20年的有期徒刑刑期就从裁定减刑之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其最初被判处无期徒刑投入监狱的时间开始计算。这一规定既保障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体现了刑罚的灵活性和公正性,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从什么之日起计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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