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一方不想离婚,另一方坚持要离,坚持离婚方可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若不想离婚一方能证明双方感情未破裂,在诉讼离婚中可能使法院不判离;若双方最终协议离婚,不想离婚一方也可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争取更有利条件。
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有离婚意愿而另一方不想离婚时,想离婚的一方有两种主要途径来处理离婚事宜。
协议离婚。即使一方起初不想离婚,但如果想离婚的一方积极沟通、协商,不想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权衡各种因素后改变想法。在协议离婚过程中,不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等方面争取更符合自身利益的方案。例如,在财产分割上,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但如果不想离婚一方在婚姻中对家庭财产积累贡献较大,或者存在生活困难等情况,可以要求适当多分财产。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若不想离婚一方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如能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良好的教育资源等,也可争取子女抚养权。
诉讼离婚。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不想离婚的一方需要积极应对诉讼。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想离婚的一方可以从多个方面举证证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比如,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仍相互关心、照顾,有共同的生活目标和计划;在发生矛盾后,双方有积极沟通解决问题的行为等。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通常不会判决离婚。不过,如果想离婚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且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会增加。夫妻一方不想离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意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