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无效判决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通常会对其溯及力进行一定限制。
从理论层面看公司设立无效判决的溯及力。公司设立无效判决意味着公司从设立开始就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法律行为无效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就意味着公司设立无效判决作出后,公司自始不存在。公司在设立后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如签订的合同、进行的交易等,从法律逻辑上来说,这些行为也因为公司主体资格的自始不存在而受到影响。例如,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若公司设立无效判决具有完全的溯及力,该合同可能被认定自始无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完全的溯及力会带来诸多问题。如果公司设立无效判决具有完全的溯及力,会严重影响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因为公司在设立后会与众多的第三人进行交易,如果这些交易都因为公司设立无效而被推翻,那么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比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雇佣了大量员工,若公司设立无效判决具有完全溯及力,员工的劳动合同将自始无效,员工的工资、福利等权益将受到损害。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对溯及力进行限制。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对公司设立无效判决的溯及力进行了限制。通常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判决仅对将来发生效力,对于公司设立后至判决作出前公司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交易,仍然认定为有效。这样既保证了法律的严肃性,又维护了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例如,公司与善意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即使公司后来被判决设立无效,该合同仍然有效,供应商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以,公司设立无效判决的溯及力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