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卖了对方不过户出了事故,一般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原车主通常无需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在车辆交付后,车辆的实际占有和使用都已转移给了新车主,原车主对车辆不再具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权,也不能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得利益。
从风险与控制相匹配的原则来看,实际使用人对车辆的运行具有直接的控制能力,能够决定车辆的行驶时间、路线、速度等关键因素。例如,实际使用人是否遵守交通规则、是否对车辆进行合理的保养和维护等,都直接影响着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所以,当发生事故时,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是合理的。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车主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原车主明知车辆存在缺陷,如刹车失灵、轮胎老化等严重安全隐患,却没有告知新车主,并且该缺陷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原车主可能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车辆买卖后,原车主应积极督促新车主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保留好车辆交付的相关证据,如交接清单、付款凭证等。如果新车主一直拖延不过户,原车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过户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