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收费主要归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是住建局、房管局等)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如发改委、物价局)也对其有监管职责,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参与对物业收费的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小区物业收费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住建局或房管局等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它们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关于收费的标准、服务内容和质量等条款是否明确合理。例如,要求物业企业在合同中清晰列出各项服务费用的明细,不得存在模糊收费、乱收费的情况。如果业主对物业收费存在疑问或认为物业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却收取相应费用,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该部门会对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督促物业企业规范收费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收费也有监管职责。发改委或物价局会依据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价或基准价。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物业企业必须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会定期对物业收费情况进行检查,防止物业企业超出规定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比如,对于停车服务费等具体收费项目,价格主管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费范围,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样参与物业收费管理。当业主发现物业企业存在价格欺诈、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依法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如果物业企业在收费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假标价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保障业主的经济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