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结果主要有四种类型,分别是提起公诉、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提起公诉。当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就会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法院的审判,一旦被法院判定有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例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如果警方收集到了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的清晰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以及被盗物品等充分证据,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不起诉。不起诉又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指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这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考验期内,如果未成年人遵守相关规定,考验期满后,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退回补充侦查。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经过补充侦查后,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会提起公诉;如果仍然证据不足,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