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借款通常是应该返还给对方的。借款行为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
在法律层面,借款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借贷关系。当一方在恋爱期间向另一方借款时,双方就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但要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要确定恋爱期间的款项是否为借款,关键在于证据。如果有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明确体现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借款。比如,一方在转账时备注“借款”,或者双方在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借款事宜和还款计划,这些都能有力地证明借款事实。
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较为复杂,并非所有的转账都能认定为借款。如果是情侣之间为表达爱意而进行的赠与,如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子的小额转账,或者具有特殊含义金额(如520元、1314元等)的转账,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赠与一旦完成,赠与人通常不能要求返还。
如果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的生活消费,在处理还款问题时可能会相对复杂。但即使如此,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割和处理,不能因为用于共同消费就完全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恋爱期间的借款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返还给债权人。在恋爱过程中,涉及较大金额的资金往来时,双方最好明确款项性质,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