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肇事逃逸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包括主观上有逃避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等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看,逃逸者必须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在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为了躲避可能承担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而故意选择逃离现场。例如,在碰撞发生后,行为人清楚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事故,却因害怕承担赔偿责任、担心受到刑事处罚等原因而离开。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发生了事故而驶离现场,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比如,车辆轻微刮擦,声音较小,驾驶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行驶,这种情况就不属于逃逸。
从客观行为方面,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多种。最典型的是在事故发生后直接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比如,两车相撞后,一方驾驶员立即驾车快速离开,或者将车辆留在现场,自己步行逃离。还有一些情形也可认定为逃逸,如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例如,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借口去筹钱,实则一去不返;或者在交警调查事故过程中,偷偷离开当地,躲避调查。
对于一些看似离开现场但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不能认定为逃逸。比如,当事人为了及时抢救伤者而离开现场,并及时报警且留下真实信息的,不应认定为逃逸。还有,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而暂时离开现场,随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一般也不认定为逃逸。车祸肇事逃逸的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