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分为两种计算方式。能证明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是重要的赔偿项目之一。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人群,误工费的计算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果无固定收入者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那么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为:误工费 = 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这里的误工时间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如果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而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需要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材料,如纳税凭证、银行流水、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等,以此来确定其在最近三年的平均每日收入情况。
当无固定收入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时,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误工费 = 误工时间(天)×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天/元)。“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则要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进行判断。例如,从事装修行业的人员,可以参照建筑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误工费。
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的计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标准来确定,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