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没有户口簿,仅有身份证通常不能办理离婚证。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和解决办法,若能提供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也可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由此可见,户口簿是办理离婚证时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因为户口簿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户籍情况等,是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当事人婚姻状况和身份的重要依据。
现实中可能会出现没有户口簿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并非完全无法办理离婚证。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所以,如果没有户口簿,可以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相关户籍管理机构,申请开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然后携带该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
若属于集体户口,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虽然没有户口簿一般不能直接办理离婚证,但可以通过开具户籍证明等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从而顺利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