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若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若证据不足,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在我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当感情破裂但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另一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遵循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法条还明确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主张离婚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上述法定情形的证据。例如,若以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为由,需提供相关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家庭暴力为由,则要有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如果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让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主张离婚的一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法院从维护婚姻稳定等角度出发,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二次起诉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通常会相对较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