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损害名誉权需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方面考量。
从违法行为角度来看,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比如在公共场合对他人进行辱骂、嘲讽。诽谤则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像编造他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并四处传播。这些行为既可以是通过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网络等形式。
损害事实表现为对受害人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当他人因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时,就存在损害事实。例如,因诽谤导致他人在工作单位被同事误解、排挤,或者在社交圈子中受到他人异样的眼光和议论。这种损害事实不一定是直接可见的物质损失,但会对受害人的精神和社会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因果关系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受害人名誉受损是由行为人的侮辱、诽谤等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受害人的名誉受损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而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关,那么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损害名誉权。比如,某公司产品质量本身存在问题导致消费者对公司评价降低,而不是因为他人的诽谤行为,就不能将公司名誉受损归咎于他人。
主观过错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损害他人名誉,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符合其他构成要件,都可能构成损害名誉权。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方面的条件,才能判定构成损害名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