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离婚协议书,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局申请查阅并复印离婚协议书,之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使其具备与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
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出现离婚协议书丢失的情况,此时就需要进行补办。补办离婚协议书有其特定的手续和所需证件。
所需证件。最主要的证件就是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一般来说,居民身份证是最常用的。如果是军人,可能需要军官证等相关有效证件。这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需要通过这些证件来确认查询人的身份,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防止他人随意查阅和获取他人的离婚协议信息。
具体手续。补办人要前往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当地的档案局。之所以可以选择这两个地方,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会留存一份离婚协议书备案,而档案局也可能会对相关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保存。到达相应地点后,补办人要向工作人员提出查阅并复印离婚协议书的申请。工作人员在核实补办人的身份信息无误后,会按照规定的程序,从档案中找出该离婚协议书并进行复印。婚姻登记机关会在复印的离婚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作用是证明该复印件与存档的原件一致,使其具有与原件相同的证明效力。这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后续可能涉及到的房产过户、财产分割证明等场景中都可以发挥与原件相同的作用。补办离婚协议书虽然手续不算复杂,但需要准备好必要的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