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法律程序包括提请、批准和执行三个主要阶段,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需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
一、提请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围绕是否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检察院一般会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执行逮捕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