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时间分为不同情况,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不能当场交付的,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重要的一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这种当场交付的方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而对于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行政机关在经过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在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方式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常见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
直接送达是最常见的方式,即行政机关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拒绝接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留置送达。
当直接送达有困难时,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等方式邮寄送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经受送达人同意,行政机关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特定文书除外。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则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合法送达当事人,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处罚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