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自保可从确认担保责任类型、审查主合同效力、检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有欺诈行为、行使抗辩权、向债务人追偿等方面着手。
要明确担保责任类型。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担保人需查看保证合同约定,确定自己属于哪种保证类型,以正确行使权利。
审查主合同效力。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无效。比如主合同是因欺诈、胁迫等违法手段订立的,担保人可以主张担保合同无效,从而不承担担保责任。此时,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主合同存在无效情形,比如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检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有欺诈行为。若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或者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
行使抗辩权。担保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便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担保人仍有权抗辩。例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有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理由,担保人可据此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若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应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同时,要注意保存承担保证责任的相关证据,如还款凭证等,以便在追偿时作为证据使用。担保人在面对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况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