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强制执行流程的快慢不能一概而论,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较快,也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在抚养权强制执行过程中,有一些情况可能使流程相对较快。如果双方当事人积极配合执行工作,没有故意设置障碍,法院可以较为顺利地推进各个环节。例如,直接抚养方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主动将孩子交给另一方抚养,这样就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时间消耗,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执行。执行标的简单明确,没有复杂的情况需要调查核实,也有利于加快执行速度。比如孩子的生活地点清晰,不存在抚养权争议之外的其他纠纷等。
实际情况中也存在很多因素会导致抚养权强制执行流程变慢。一方面,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被执行人故意阻挠的情况。直接抚养方可能出于情感上的不舍或者其他原因,拒绝将孩子交给对方,甚至采取藏匿孩子等方式躲避执行,这就需要法院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查找孩子的下落,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从而延长了执行时间。另一方面,法院的执行工作受到案件数量、人员配置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法院执行案件较多,人手有限,那么在分配到抚养权执行案件时,可能无法立即投入大量的资源和精力,执行进度就会受到影响。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的争议和问题,如一方提出孩子生活环境变更不利于孩子成长等新的诉求,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和处理,也会使执行流程变得复杂和漫长。
综上所述,抚养权强制执行流程的快慢取决于众多因素,不能简单地判断其快或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