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年可以拘留的次数,但在实践中,同一行为一般一年只给予一次司法拘留。如果有新的违法行为,是可以再予拘留的。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司法拘留的次数,法律没有明确的次数上限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相关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通常对于被执行人的同一拒不执行行为,人民法院一般在一年中只进行一次司法拘留。这是因为拘留只是一种强制手段,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而不是为了惩罚而无限度进行拘留。
如果被执行人在被拘留后,再次出现新的拒不履行义务、妨碍执行等违法行为,人民法院是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的。例如,被执行人在第一次被拘留释放后,仍然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新的违法事实再次采取拘留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拘留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并非是故意拒不履行,一般不宜采取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