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在犯罪目的、行为方式、犯罪对象范围、侵犯客体等方面存在区别。
二者犯罪目的不同。贪污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即行为人意图将公共财物永久地据为己有,彻底排除公共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目的是暂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打算日后归还,并非永久占有。
行为方式存在差异。贪污罪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例如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通过做假账等欺骗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罪则是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通常不采取销毁、改变凭证等使公款难以被发现去向的手段,一般会保留相关的财务账目。
犯罪对象范围有所不同。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虽然在特定情况下公物也可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但范围相对较窄。
侵犯客体也不一样。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是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全面侵犯。挪用公款罪主要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虽然也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但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侵犯程度相对较轻,只是在一定时间内妨碍了单位对公款的正常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至关重要,这关系到正确定罪量刑,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从上述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