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的房离婚后房贷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能由一方承担,也可能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担。
在婚姻关系中,婚后购买的房屋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离婚后房贷的归属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理原则。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房贷的承担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可以按照协议来处理。例如,双方协商由一方继续承担剩余房贷,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则放弃房屋相关权益。这种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婚后共同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一般会将房屋和房贷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对房屋的贡献等。通常会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由该方继续偿还剩余房贷,并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的金额会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已还房贷、剩余房贷等情况进行计算。
如果房屋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剩余房贷一般由该方独自承担。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还贷,参与还贷的一方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