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离婚可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实现。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时,就需要走诉讼离婚的程序。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要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是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接下来,起诉方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主要包括民事起诉状,起诉状中要明确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以及事实和理由。同时,要准备好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双方的身份证明等。如果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还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等材料;涉及财产分割的,要提供相关财产的证据,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等。
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会予以立案,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被告在收到材料后,有一定的答辩期。之后,法院会安排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都有权利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会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作出处理。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但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在六个月后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