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发放的工资不是基本工资,也不一定是全额工资,而是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同地区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和计算方式。有的地区认为是指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全部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拿到的工资基本等同于其受伤前的全额工资。
也有部分地区在计算时,是按照职工受伤前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资来确定。例如,可能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也会包含各种工资性收入,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细微差别。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所以,工伤期间发放的工资并非简单的基本工资,也不能一概而论说是全额工资,而是要依据原工资福利待遇来确定,并且不同地区在具体执行和计算上可能存在差异。职工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咨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