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改成非营运车辆,需要到当地的车管所提出申请,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进行变更登记,完成相关手续即可。
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在使用性质、保险费用、报废年限等方面存在差异。若要将营运车辆改成非营运车辆,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准备材料,通常需要携带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这是证明车主身份的重要文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它是车辆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该表格可在车管所领取并现场填写。
接着提出申请,车主需前往当地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将准备好的上述材料提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然后进行车辆查验,审核通过后,车管所工作人员会对车辆进行查验,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车辆信息,确保车辆与登记信息一致,并且不存在违法改装等问题。
之后完成变更登记,车辆查验合格后,车主需要缴纳一定的变更登记费用。缴费完成后,车管所会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新的行驶证,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会变更为“非营运”。
完成以上流程后,车辆就正式从营运车辆变更为非营运车辆。需要注意的是,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保险也需要相应变更,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以免影响保险权益。变更后的车辆可能会受到不同的政策和规定影响,车主应了解并遵守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