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时间工作加班,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相应标准支付工资报酬。一般情况下,工作日午休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午休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午休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加班工资的计算有明确规定。对于午休时间工作这种加班情形,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工资计算标准。
工作日午休加班,也就是在正常工作日的午休时段安排劳动者工作。根据法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报酬。例如,劳动者正常小时工资是20元,那么在工作日午休加班一小时,其应得的加班工资就是20×150% = 30元。这是因为在工作日内,劳动者原本享有午休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属于额外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所以需要给予更高的工资补偿。
休息日午休加班,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就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通常指周六和周日,劳动者在这两天本应处于休息状态。若在休息日的午休时间安排工作且无法安排补休,就需要按照双倍工资计算。比如劳动者日工资是160元,日工作时长8小时,小时工资就是20元,那么休息日午休加班一小时,加班工资就是20×200% = 40元。
法定休假日午休加班,这是最为特殊的情况。法定休假日如元旦、春节、清明节等,是国家规定的全民休息节日。在这些日子的午休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且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支付加班工资。假设劳动者小时工资为20元,法定休假日午休加班一小时,加班工资就是20×300% = 60元。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一般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劳动者在午休时间加班,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