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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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和领养孩子的区别

2025-11-18 0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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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关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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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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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和领养孩子本质上是同一概念,在法律层面并无区别,只是不同的表述方式。收养是法律术语,领养是通俗说法,都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使原本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从法律定义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当收养行为合法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关系在权利和义务方面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本相同。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常说的“领养”其实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收养”。二者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只是“收养”更正式、规范,是在法律条文、司法实践、正式文件等场景中使用的专业术语;而“领养”则是更口语化、通俗化的表达,在日常生活交流中更为常见。

收养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依据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愿意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同时,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收养人应当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收养关系能够稳定、健康地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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