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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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无效和不成立的区别

2025-09-29 19: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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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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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无效和不成立存在多方面区别。不成立是指决议在程序或形式上未满足基本条件,本质上不存在;无效则是指决议虽已成立,但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概念定义来看,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意味着决议未能满足成立的基本要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如公司未召开会议(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而股东会决议无效是指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剥夺了股东依据公司法享有的固有权利,或者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司资本维持等强制性规定,该决议应属无效。

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对于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由于其根本不存在,后续基于该决议实施的行为需要进行相应的纠正。比如依据不成立的决议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就需要撤销该登记。而无效的股东会决议自始无效,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主张其无效。即使公司已经依据该无效决议进行了一些经营活动,也不能改变决议无效的事实,相关活动可能需要恢复到决议作出前的状态。

在司法救济方面,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审理。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同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二者的举证责任有所不同,主张决议不成立的股东需要证明决议未满足成立的要件;主张决议无效的股东则要证明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来看,决议不成立往往反映出公司在决策程序上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影响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性。而决议无效更多地涉及到公司决策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可能对公司的外部交易安全等产生影响。股东会决议无效和不成立虽然都可能导致决议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股东会决议无效和不成立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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