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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监护人有哪些人

2025-11-17 13: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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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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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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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监护人其父母,若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孩子监护人的确定有着明确的规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在正常情况下,父母对孩子的生活、教育、成长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监护和照顾。

当出现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形时,就需要按照特定顺序确定其他监护人。第一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与孩子有着直系血亲关系,通常在情感上也愿意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在很多家庭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孩子的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他们往往会挺身而出。

第二顺序是兄、姐,这里的兄、姐一般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姐。他们与孩子年龄差距相对较小,可能更能理解孩子的想法和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给予孩子陪伴和引导。

如果以上人员都不适合或者不愿意担任监护人,那么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成为监护人,但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有能力、有意愿并且符合相关条件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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