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复印件一般具有一定证明作用,但通常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有效力。
在法律实践中,合同原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内容的原始载体,具有最强的证明力。而合同复印件是对原件的复制,其效力在很多情况下受到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意味着,如果仅有合同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在诉讼等法律程序中,其证明力相对较弱,难以被法院单独采信来认定合同相关事实。例如在一个买卖纠纷案件中,一方仅提供了合同复印件来证明双方的交易内容,但对方否认该复印件的真实性,且没有其他诸如交货凭证、付款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那么该合同复印件就很难起到证明合同真实存在及内容的作用。
合同复印件并非绝对没有效力。当有其他证据与合同复印件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它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比如,虽然只有合同复印件,但同时有双方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证据能证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那么该复印件就可以和其他证据一起发挥证明作用。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认可合同复印件的内容,那么该复印件在双方之间具有等同于原件的效力。因为双方的认可意味着对合同内容的再次确认,此时复印件所记载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复印件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