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期间离婚进行财产办理,要先明确债务性质,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双方仍需共同承担,财产分割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若为个人债务,仅由负债方承担。分割财产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原则,保障债权人权益,必要时可由法院介入处理。
在被执行期间进行离婚财产办理,首先要确定债务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夫妻离婚,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此时,双方在分割财产时不能通过不合理的方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例如,不能将大部分财产分给未负债方,而让负债方承担全部债务。若夫妻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
若属于个人债务,那么仅由负债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主要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和比例。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被执行期间,法院有权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调查和处理。如果发现夫妻双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回被转移的财产,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所以,在被执行期间离婚办理财产分割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