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方式通常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无约定,则要赔偿承租方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在租赁合同中,当出租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问题需要从多方面考量。要看合同的约定情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如果租赁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出租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方式和金额,那么就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比如合同约定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承租方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那么出租方就应当按照这个约定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赔偿事项,就需要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指承租方因出租方违约而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例如,承租方为了租赁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投入了一定的费用,由于出租方违约解除合同,导致装修费用无法在租赁期内完全摊销,那么这部分未摊销的装修费用就属于直接损失,出租方应当予以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承租方在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比如,承租方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商店,根据以往的经营数据和市场行情,在剩余租赁期内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润,由于出租方违约解除合同,导致承租方无法继续经营,这部分预期利润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不过,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确定性,不能随意夸大。
如果承租方因出租方违约而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减少损失,比如及时寻找新的房屋进行租赁,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由出租方承担。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