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两万元以上的判刑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在一般情况下,属于数额较大,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符合数额巨大标准,量刑会更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数额标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标准也有所差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果盗窃两万元以上,在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地区,通常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过,如果存在一些加重情节,如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即使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也可能会按照更重的量刑幅度进行处罚。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以及是否退赃退赔等,也会对最终的量刑产生影响。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也可能会得到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