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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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跟取保候审有何区别

2025-11-16 01: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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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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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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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刑事强制措施,二者在限制程度、适用条件、执行地点等方面存在区别。

二者的限制程度不同。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相对较大的范围内活动,只是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而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范围受到更严格的限制,通常只能在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内活动。

适用条件有所差异。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除了包含符合逮捕条件,具备上述取保候审适用条件中后三种情形的以外,还包括符合逮捕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执行地点不同。取保候审一般情况下没有指定的执行地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己居住的市、县内活动。而监视居住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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