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军一方能提起诉讼离婚,但法律有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需经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我国婚姻法律体系中,对于非军人一方提起与军人的诉讼离婚,有着特殊的规定和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军人由于职业的特殊性,长期肩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使命,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婚姻生活中,他们可能因为工作原因无法像普通夫妻那样给予配偶足够的陪伴和照顾。因此,法律给予军人在离婚问题上一定的特殊权利,以保障军人的婚姻稳定。
不过,该条规定也并非绝对。如果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则不受“需征得军人同意”这一条件的限制。所谓重大过错,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当军人一方出现这些重大过错时,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非军人一方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非军人一方在提起诉讼离婚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军人一方不存在重大过错,而军人又不同意离婚,法院通常会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调解,尽量维护军人的婚姻关系。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有证据证明,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2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