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等权利。赡养内容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儿女赡养老人有着明确且全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是基于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在法律层面的体现,强调了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基本责任。
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赋予了父母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赡养费的给付数额和方式通常会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子女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内容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该法第十四条指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经济上供养意味着子女要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包括支付食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费用。
生活上照料要求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关心父母的起居,当父母因年老体弱不能自理时,要给予照顾和帮助。例如,帮助父母就医、协助进行日常生活活动等。精神上慰藉强调子女要关注父母的精神需求,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父母,让父母感受到亲情的温暖。
法律还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该协议必须征得老年人同意,且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关于儿女赡养老人的制度体系,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