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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离婚法院怎么判定

2025-11-15 03: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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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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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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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离婚,若女方提出离婚,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判定是否准予离婚;若男方提出离婚,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但存在女方有重大过错等特殊情况除外。对于子女抚养权,一般会判给女方,财产分割会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在法律规定中,哺乳期离婚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都有其特殊之处。从程序方面来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的女方以及婴儿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法院会正常受理并按照一般的离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而如果男方在女方哺乳期提出离婚,法院通常不会受理,但如果存在诸如女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等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法院也会受理。

在实体处理上,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所以,在哺乳期的子女,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以保障婴儿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和成长环境。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为女方在哺乳期往往承担着更多照顾子女的责任,在财产分割时会适当倾向于女方。同时,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少分或者不分。哺乳期离婚案件中,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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