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代持股份分割需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可能涉及确认代持关系是否有效、确定股份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等,分割时可协商由实际出资人给予另一方补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决。
在离婚时涉及代持股份的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要确定代持关系的有效性。代持股份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显名股东)约定,由名义股东以其自己的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若代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代持关系通常是有效的。
判断代持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代持的股份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一方以家庭共同资金委托他人代持某公司股份,这种情况下该股份的权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代持股份的分割方式,夫妻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一种常见的方式是由实际出资人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比如,通过评估代持股份的价值,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另一方金钱补偿。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会审查代持协议的效力,以确定实际的股权归属;另一方面会考虑夫妻双方对该股份取得的贡献大小等因素。例如,若一方在公司经营中付出较多努力,法院可能在分割时会适当倾向于该方。法院还需遵循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所以在处理代持股份分割时,要确保不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