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申请立案侦查,一般可先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首先要明确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申请立案侦查时,收集证据是关键的第一步。证据要能够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例如,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相关证据;或者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证据等。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收集好证据后,可向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控告时,要提交书面的控告材料,详细说明案件的情况,包括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具体行为和证据等。公安机关会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就会予以立案侦查。
若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决定不予立案,此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进行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根据法律规定,拒执罪也可以由被害人(通常是申请执行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这种情况下,自诉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会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会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申请拒执罪立案侦查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维护司法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