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0

房屋离婚分割怎么判决

2025-11-13 10:50:52
0 浏览
推荐律师
杜俊翔
执业认证
实名认证
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房屋离婚分割的判决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要区分房屋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是一方出资还是双方出资、是否有贷款等情况,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对于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并且登记在该方名下,这通常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比如男方在结婚前用自己的积蓄全款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离婚时女方一般不能要求分割该房屋。

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女方婚前付首付买了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和男方一起还贷,离婚时房子可能归女方,但女方要对男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若房屋是婚后购买,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屋的所有权,可通过竞价的方式,出价高者获得房屋,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如果一方想要房屋,另一方不想要,获得房屋的一方需按照市场价值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屋,法院可以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房屋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院在判决房屋离婚分割时,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公平合理以及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文章版权律法果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遇到法律疑问?
专业律师作答,预计3分钟获得回答
立即咨询
24小时免费咨询
问题答疑
最近已为187人解答法律疑问
手机提问 扫码提问更快捷 手机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