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过了还款日期六个月的处理方式需依据担保类型判断。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已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则担保人仍需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保证期间是一个重要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情况: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一般保证,约定还款日期后六个月为保证期间。过了这个六个月,如果丙没有对乙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甲就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要先通过司法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当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消灭了。
连带责任保证情况: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还是以上述例子来说,若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还款日期后的六个月内,丙没有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那么甲的保证责任就免除了。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若未在保证期间主张,保证人的责任也随之消灭。
如果债权人已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了权利,比如在一般保证中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么保证人就需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